(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纪委、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党纪政纪宣传教育;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
(三)负责中纪委关于“乡镇(街道)纪委书记、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提名、任免,由县纪委与组织部门协商后,报县委决定或进行选举”规定的落实;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县党纪有关条规和行政监察规章制度。
(五)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宣传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恪尽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六)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县属企事业单位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并建议做出行政处分。
(七)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八)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相应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